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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旗法》中降半旗的权利下放到省的建议

作者:弓运泽来源:发布时间:2016-04-25点击数: 9392 次

关于将《国旗法》中降半旗的权利下放到省的建议

  近日看到一篇报道,说在美国纽约州的一所公立中学里,一位数学老师在与同学们打篮球时突发心脏病去世,学校为此专门停课一天并降半旗志哀。又一则报道,一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因跳水救人英勇牺牲,其所在学校降半旗志哀。在欧洲,德国为校园枪击案遇害者降半旗,英国驻香港领事馆为南丫岛撞船事故罹难者降半旗,等等。乍看起来,他们把降半旗这件事看得很平常,地方政府和部门可以为了一位普通人的离世而降半旗,甚至在美国,个人都有权利在家门口通过降半旗向逝去的亲属致哀。
  国旗是一个国家最明显和最重要的标志之一,是国家的重要象征。在我国的《国旗法》中,对国旗的升降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不经授权是不允许地方政府和个人降半旗的。笔者个人观点,降半旗只是一种情感表达形式,并无损国家尊严,相反,降半旗不仅可以表达对逝去生命的哀悼,也可以彰显国家对生命的尊重和爱护,有助于激发公民的爱国情怀和国家观念。虽然没必要做到像美国等国家的那样“随意”,但是可以将我国降半旗的权利下放到省甚至是市,这并不会影响我国作为一个整体单一制国家的存在形式。
  1、比如在清明节,这个中国传统的祭奠先人的节日,任何悬挂国旗的单位部门都可以通过降半旗的方式向已逝的先烈寄托哀思。
  2、比如为了纪念一位德高望重、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有影响力的科学家、艺术家等,或是重大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和其所在单位都可以通过降半旗志哀。
  3、但是国旗毕竟有着无上的尊严,一定不能滥用,因此放权的同时应加强监管,在公共场合、政府相关部门降半旗须报请政府授权。
  4、对《国旗法》中降半旗的细节进行具体化修订,规定什么情况是“应当”,什么情况是“可以”,什么情况是“必须”,使降半旗更加民主化和规范化。(弓运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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